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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添加时间:2024-07-29

      C1、C2─ 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 Qsn1、Qsn2─ 标准状态下,进口和出口干气体流量,m3/h。 3.3 压力损失

      按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有关排 气中水分含量测定的规定进行。气体温度在 100℃以下时,使用干湿球温度计测量;气体温 度在 100℃以上时,采用冷凝法或重量法测量。

      A4.1 设备进、出口气体流速 用标准比托管或经过校正的非标准型比托管(如S型比托管),配倾斜式压力计测定净

      A2.1 对常温气体,使用玻璃水银温度计测量(需防止测孔漏风)。一般只需测量管道中央 部位的温度,管道较粗时,插入深度不应小于 200mm,待温度稳定不变时读数。 A2.2 对高温气体,应使用热电偶温度计测量:

      b) 800℃~1300℃用镍铬—镍铝热电偶; c) 1300℃~1600℃用铂-铂铑热电偶。 A2.3 净化设备表面温度用表面温度计测量。

      A1.1 采样口位置和采样点 A1.1.1 采样口应设在气体净化设备进口和出口管道上,尽可能靠近气体净化设备主体。 A1.1.2 气态或蒸气态净化对象的采样点,应避开涡流区管段,选择在管道中心位置。 A1.1.3 雾滴或颗粒物采样、气体流量的测量,采样点或测量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或测量; b) 避开管道弯头或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c) 采样或测点位置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完美体育,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

      4.3.2 净化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80℃。 4.3.3 净化装置进气口应设有浓度冲稀装置,进入催化床的污染物的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 限的 25%。 4.3.4 催化床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当温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3.5 催化床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 4.3.6 过滤器应设置压差计。 4.3.7 过滤器前应设置旁通排风管,当净化装置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应能有效地把废气暂 时排空。 4.3.8 过滤器后应设置阻火器,并能有效地防止火焰通过。 4.3.9 预热室应设置温度报警器或与通风系统联锁。 4.3.10 由计算机控制的净化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4.3.11 净化装置电器回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0MΩ。 4.3.12 应采用防爆风机、电机和电控柜。 4.3.13 控制箱与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软管保护。

      注射器采样系统由采样管、过滤器、注射器、抽气泵、洗涤瓶组成,装置示意图见《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的图 5-1-11。 A1.2.2 吸收瓶(管)采样系统

      吸收瓶(管)采样系统由采样管、吸收瓶(管)、温度计、压力表、流量计、抽气泵组 成。装置示意图见《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的图 5-1-12。 A1.3 采样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对气态或蒸汽态净化对象按一点法采样;对雾滴或颗粒物 采样应按等速采样方法进行,采样点数目按 GB/T 16157-1996 确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CRJ 038-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3 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6.3.3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 1 规定,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 则判定为不合格。

      4.1 基本要求 4.1.1 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净化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 HGJ 229 进行防腐蚀 处理和验收。 4.1.3 催化剂应有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完美体育,并满足: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263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GJ 229 工业设备完美体育、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指利用催化剂使工业废气中有机物深度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从而达到净化目的的净化 装置。主要由过滤阻火器、热交换器、预热室、催化床、风机、电控柜及安全报警装置等组 成。 3.2 净化效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 50m3/h~20000m3/h,可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有机污染物的工 业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5.1 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等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A。 5.2 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

      空载时开启加热电源,当温度指示达到设定温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3 防爆泄压装置的破开压力

      用封口法兰封闭净化装置的进、出气口,把压缩空气缓缓送入净化装置,当压力指示达 到设计最高限值时,泄压装置应完成泄压动作。 5.4 阻火器性能检验

      a) 使用温度为 200℃~700℃,并能承受 900℃短期高温冲击; b) 空速大于 10000/h; c) 正常运行温度范围内,净化效率应符合本标准 4.2.1 的规定; d) 正常工况下使用寿命应在一年以上。 4.1.4 净化设备的预热温度一般在 250℃~350℃,不得超过 400℃。 4.2 性能要求 4.2.1 净化效率不低于 97%。 4.2.2 净化装置的压力损失小于 2kPa。 4.2.3 气密性: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 4.2.4 正常工况下,净化装置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5 净化装置运行噪声不大于 85dB(A)。 4.2.6 净化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一年。 4.3 安全要求 4.3.1 净化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

      开启风机,使阻火器正常运转,在阻火器的一端用火苗长度控制在 6cm~8cm 的火焰接 触阻火器,当此端底层阻火网局部发红时,另一端放置在阻火网上的纸片不得起火燃烧。 5.5 电器回路的绝缘电阻用量程大于 500 兆欧的电阻表测量。 5.6 恶臭浓度测定按 GB/T 14675 规定进行。 5.7 净化装置的大修周期采用两个以上用户现场调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