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炭行业性走私暗流汹涌从一家木炭销售企业的网络广告入手,近日,缉私人员在历时两年“顺藤摸瓜”后侦破一起罕见的特大木炭走私出口案,一条遍及四省五市的走私链条随之浮出水面。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对这起特大木炭走私案件追访时了解到,目前木炭境内外市场价差近八倍,暴利驱使走私分子铤而走险,并出现行业化走私端倪。由于走私网络庞大、分工明确、手法隐蔽,很难“连根拔起”。
一年多的时间里,一个辐射国内四川、广东、广西、浙江等四省五市,境外越南、日本、韩国、美国和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环节众多、分工明确的走私网络渐渐浮出水面。
2014年3月,成都海关缉私局干警通过网上线索,注意到成都一家备长炭销售企业发布的出口木炭信息。这家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其生产的木炭原木全部来自缅甸的原始森林,并在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国拥有六家备长炭工厂,80%的产品通过国外的工厂出口日本、韩国、美国以及香港和地区,还配有外国客商到公司考察的照片。
利用国外的森林资源,在国外生产烧制木炭,然后再出口境外其他地区,这个过程看上去合法合规,但细想颇为可疑。缉私局随即组织精干警力对这家企业开展专案侦查,果然发现这家企业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随后,缉私干警掌握了该公司涉嫌向境外走私木炭的贸易单证和公司主要涉案人员情况。
然而,木炭从成都出发后的物流走向、通关环节、参与人员、出口公司等情况仍然扑朔迷离,特别是这些走私木炭并没有在成都通关,给缉私人员的情报经营带来困难。
为了摸清这个走私链条,缉私干警运用多种侦查手段跨省追踪,终于发现该公司位于广东深圳完美体育、广西东兴两个出口货运仓库。
2014年9月,成都海关和深圳海关在对接信息时,这家企业可能涉嫌走私木炭的线索也引起了深圳海关的高度重视,因为深圳海关当时也查获了少量零星的走私木炭,正准备继续调查。但深圳、成都两个关区相隔上千公里,两条线索是巧合还是有关联?上报相关案情后,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筹协调下,深圳、成都两地海关决定进行联合调查,合力追查木炭案幕后的走私网络(以下简称“蓉深专案”)。
此后,缉私干警数次赶赴广东、广西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年多艰难地侦查经营,联合调查组逐渐摸清这家企业的走私方式和组织架构:成都这家企业长期在四川广元、河南等地收购原木烧制的木炭,然后通过两家物流公司,将需要出口的木炭从四川运输到深圳、广西东兴。数十吨的木炭在这里被“化整为零”,以小批量(每次不超过100箱,每箱15公斤)、多批次的方式,与其他合法出口的日用杂货等货物混装在同一集装箱内,由深圳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出境。利用这种“蚂蚁搬家”的走私方式,木炭在香港汇集后再“变零为整”,通过海运方式运送至日本、韩国等地交付客户,非法获利。
2015年5月1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成都海关联合深圳海关,在昆明海关、宁波海关和地方门的配合下,共同组织开展代号为“ZY08”的统一集中查缉行动,成功斩断了这一危害我国森林资源、逃避监管的黑色走私链条,查实涉案木炭2800余吨,逮捕犯罪嫌疑人11人。
成都海关还利用“蓉深专案”侦查得来的线索,在今年初与南宁海关联手破获另一起木炭走私大案,在广西东兴和崇左市、河南南阳市、四川成都和广元市等地成功抓获五个走私团伙共2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原木木炭约1.2万吨。
据了解,目前国内木炭市场价格每吨约4000元,而日韩市场的入市价格每吨约3万元,内外差价近八倍,整个利益链上各个环节均有丰厚回报。
“千柴百炭四两灰。”海关联合调查组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每烧制一吨木炭,根据原料的不同需要消耗5至10吨不等的天然木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严重。因此原木木炭属于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
早在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就联合发文,禁止出口以木材(不包括竹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2009年2月,全国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将追究刑事责任。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超过10吨木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超过50吨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上,木炭在日常生活中用途极为广泛,需求很大,多用于高端无烟烧烤、冶金工业和取暖等。在日本和韩国,当地颇具代表性的烧烤美食多以“炭烤”为卖点,特别是高端烧烤业十分青睐原木木炭,最好是无烟无焰、发热值高、燃烧稳定的木炭,这对烧制木炭的木材硬度提出一定要求。
据了解,这些对木炭需求量大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态环境,早就已经严格管制本国的木材砍伐以及木炭生产,一些商家为获取木炭运往其当地牟利,勾结我国的一些贸易公司,从四川、云南等地收购指定木材生产的原木木炭,其中以横截面呈菊花状的乌冈、青冈等木炭为主。
日本《日本经济新闻》去年曾报道,日本许多老字号的烤鱼片店都是纪州备长炭的忠实用户,这种从日本和歌山县出产的木炭是优质白炭的代表,是用栎树类木材在炭窑里烧制而成。但它的原木材乌冈栎生长迟缓,长到适合砍伐的大小需要几十年,因此近年来乌冈栎供应量有所减少。加上生产人员不足、山林荒废等因素,日本本国木炭产量持续下降。像纪州备长炭这样的高端木炭,十年来价格已经上涨三成,并且供不应求。面对餐饮业高涨的需求,许多木炭批发商选择大量从中国和东南亚进口。
2004年以前,日本每年要从中国进口超过6.2万吨木炭,占到其国内使用木炭总量的三分之一,占烧烤用木炭的比例更是达到80%完美体育。2004年木炭禁止出口后,一度令日本相关行业非常紧张,转而从缅甸等国家进口。但据报道,由于日本并未禁止木炭进口,中国木炭还是能通过特殊渠道进入日本,依然在日本流通较多。不过,随着近年来中国政府查处木炭走私力度加大,木炭供应量不稳定,加上日元连续贬值,日本进口中国木炭的价格也呈现上涨的趋势。
巨大的价差形成的暴利之下,走私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记者从深圳海关了解到,在揽货环节,各个揽货约可获利4000元左右,在物流通关环节,每车木炭收费3万元左右。
木炭行业性走私出口已现端倪,由于走私网络庞大、分工明确、手法隐蔽,此前大多数木炭走私案都成为“孤案”,线索难以串联起来,很难“连根拔起”。
海关联合调查组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通过“蓉深专案”的侦查可梳理出木炭走私的大致流程:境外客户——国内采购代理——木炭货主——木炭揽货团伙——过境走私团伙——境外转运——境外客户。这个走私网络庞大而松散,参与人员众多但每个环节又相对独立,还包括部分境外人员,为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记者了解到,尽管宁波、青岛、深圳等许多沿海海关曾多次查获走私出口木炭案件,但通常都是在过关查验时挡获,沿海海关想要从单个走私案件中追溯出前端的供货商、揽货人,并非易事。此次“蓉深专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从源头入手,将生产环节、揽货环节到通关走私环节悉数捣毁的案件。
这些长期从事走私的违法团伙往往具有丰富的反侦察经验。联合调查组告诉记者,“蓉深专案”中的这家备长炭销售企业的法人代表,长期从事木炭贸易活动,对海关法规十分熟悉,因此在其企业网站广告中专门强调了“木炭是在国外生产”,以掩盖其走私木炭的犯罪事实。
去年4月,宁波海关人员在查验一个报关品名为“枕头”“烫衣板”等日用商品的集装箱时,发现货物纸箱印刷统一、堆放整齐,不太像普通的日用商品,并且包装上还有黑色污块。海关人员由此产生怀疑,开箱查验后发现集装箱内有200箱共约24吨的禁运木炭。
海关缉私人员告诉记者,这种少量多次、伪报或瞒报夹藏的走私方式是多数走私团伙惯用的手法。一是小箱放在集装箱最内侧,与其他各类日用百货混在一起,不易被海关查验到,二是即使有部分被查获,只要未达到10吨的起刑点,海关只能作为行政案件处以没收和罚款,不能其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缉私人员表示,今年以来走私木炭活动趋于频繁,走私团伙不断变换新的手法,多通过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的非设关地走私出境,海关监管和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当前,资源性产品走私案件案情复杂、走私手段隐蔽狡猾、涉及环节众多,同时由于走私犯罪近年来总体呈现集团化、组织化的发展势头,打击难度极大。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刺激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以下简称“两高一资”)快速成长。一直到2000年后,“两高一资”迅速发展带来的资源消耗过多、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逐渐引起国家层面重视。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随后,国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在此背景下,资源性产品走私出口犯罪开始出现。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成都海关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资源性产品走私出口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走私的产品往往都是国家禁止出口或高关税调节的货物,以木炭、硅砂、镁砂完美体育、稀土等居多。这些产品或属于限制开发或生产的特殊资源,或属于国家的战略储备资源。因此,资源性走私犯罪直接危害到国家利益,值得警惕。
“相对于当前十分活跃的国际贸易,海关监管力量显得相对薄弱,监管打击掣肘不少。”成都海关缉私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类走私案件都具有一些共性特征:走私分子手法隐蔽,还往往躲避海关设关地点“绕关”进行走私,整个走私环节在海关没有任务手续和记录,难以取证查实;不仅买方是境外人员,走私集团主犯也常隐身境外对走私行为进行遥控指挥,侦办过程中能够抓捕到案的一般只是境内的组织和参与者,取证空间有限。
不仅走私团伙变得狡猾,连一些正规的生产企业也在利益的下从事走私。成都海关缉私局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东部某地海关曾通过三年多的情报经营,查出当地一家大型焦炭生产贸易企业利用合法途径,采取报低价格手段走私出口铸造焦获利,凸显行业性走私治理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记者了解到,海关近年来愈加重视资源性产品走私案件的查办,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办案模式。比如在“蓉深专案”中,由内地海关发现线索、与沿海海关同步打击的模式,突破关区的地理局限,达到“由点及面”的效果,值得借鉴。
而对于链条式的走私出口犯罪,因其源头在国内,生产、运输、流通环节的监管打击工作仍然有空间,进一步加强海关与地方公安、林业、国土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常态化的情报交流、联合执法,将有利于在走私前端链条及早发现犯罪动向,掌握主动。